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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行為

雖然現在不是一個宣言的時代,但是我就想如果要說些什麼,我覺得我想做的事情是攝影行為。攝影行為聽起來就跟觀念/行為藝術一樣,就是一種行為。因此很顯然的,它相對於表現、或是致力於經營作品的畫面乃至於作品的樣子。這一點我完全承認。但是攝影行為與觀念藝術的行為不同的地方在於,攝影的動作非常的微小,微小到不足以呈現某種主體,也無法呈現某種荒謬的張力。攝影行為也不同於紀實攝影所討論拍攝者跟被攝者之間的行為倫理,這是將攝影作為一種社會行為,而非「攝影」行為。攝影行為也不同於當代藝術當中從畫面延伸到整個行動過程、生產機制與科技文化這樣的行為。在這種狀態下,攝影只是一種社會機制的切片。攝影行為真正的意思是,從攝影既不貼近主體,也不作爲社會切片的立場出發,而是回到照片作為一個目睹存在的假有的狀態。這樣的照片是真實的次級,無論它的資訊如何豐富,畫質如何精美,它都是粗糙如同收音機裡面的聲音,與真實以及周遭的環境出現了斷裂。因此使用這種狀態的攝影,並不是達成一個感官上的完滿(極簡的也不是),而是在自我當中的操練。攝影行為是一種自己在暗室之中觀察自己是否命中存在的行為。由於存在始終隱沒在黑暗裡,因此創作者只能審視自己的手,自己的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