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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重要還是內容重要

到底觀看攝影作品是形式重要還是內容重要?

最近看到布迪厄講一段很有趣,他說ㄧ切作品都受社會條件影響,所以觀看作品不能去分析形式,而必須考慮藝術家所處的權力關係、競爭對手、藝術家回應的藝術史脈絡與藝術家個人生平等等。這聽起來很老生常談,重點是,蘇珊桑塔格講過一樣的話,在反詮釋裡面她說,一切作品都是受社會條件影響,所謂風格就是時代條件綜合的結果,但是後面她卻提出完全不同的結論。她認為因為所有的作品都受社會條件影響,而這就形成所謂的形式風格,所以跳過形式風格去直接談內容是不可能的。談論藝術就是談論形式,形式就包含了藝術家如何處理內容。

我們會有種感覺,蘇珊桑塔格講的風格形式好像就是布迪厄講的場域,都是某種時代的綜合影響,好像這兩者只是名詞上的不同。但實際上不是這樣。訴如果拉出一條線,線的最左邊是藝術被動的受社會影響,線斷最右邊是藝術家主動地處理各種關係。那布迪厄就是中間偏左,強調的是社會條件,而桑塔格就是中間偏右,強調的是如何處理社會條件。他們當然都不會很極端的說,一切藝術都是反映社會,或一切藝術都是藝術家的主動創造。譬如布迪厄總是說場域當中有自身的個性,所以異中求同也要同中求異。但是說到最後,他們各自還是選擇了一個方向。而這永遠沒有辦法證明誰是對的。當桑塔格證明同時代的藝術家卻有不同的風格,布迪厄馬上可以說,所以我們要繼續追問這兩位藝術家不同的風格源於哪種特殊的社會背景。然後桑塔格也可以再強調藝術家是在處理這種社會影響,而非反映它,無限下去。

我們只能說這是兩種觀看藝術的角度,一種是看藝術家如何處理,一種是看藝術家如何反映。對於創作者而言通常都傾向前者,所以創作者對於布迪厄心情很複雜。藝評家或是藝術史學者通常偏好後者,所以他們總是想把藝術家自身的處理化約為各種靈感之外的條件。

有沒有很持平,但是這樣就無聊了。對我來講,創作最最最重要的當然是如何處理各種條件(形式),而不是處理的手段如何受社會條件影響(形式對應內容),也不是社會條件跟處理手段一半一半(形式內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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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想一個笨問題,到底創作是什麼呢?通常我們都是觀察到一些已經成名藝術家是老師或是前輩,然後從他們的行為與作品當中,得到一個模糊的創作定義。但是過了一段時間就會發現這樣行不通。當討論藝術的時候,我常常覺得我們到底是不是在說同一件事情。於是我們開始思考各種創作的定義,譬如面對自己、表現自己、證明存在、發現真實、視覺刺激、得到滿足、人類本質或是融貫說、形式說這類的答案。 如果我們抱持著藝術可以有多種定義或甚至不必定義,那其實問題也就結束了。譬如運動也是一個在寬鬆定義下進行的活動,很少人會追問運動的本質。但是創作是這樣嗎?舉例而言,我們常常秉持一個綜合性的標準:所謂的好作品,就是追求一個形式上特殊、然後產生某種轉化,然後又連結到某種已知的意義或是現實的作品。至於哪一個是創作的核心,哪一個只是附加的好處,我並不清楚。而且這比起以藝術現實為藝術的想法,並沒有好到多少。 假設我們想要進一詢問在這諸多定義之中,哪一個是創作的核心,那各種關於內容的說法,譬如透過藝術連結真善美、社會現實與人類歷史的率先會被排除,因為在我的經驗之中,藝術品是在處理內容,而不是內容本身。像是有好內容的作品可能有濫形式,有敗德的內容卻可能有好形式,後者在我看來當然更像是藝術品。 那趨向個人內在的解釋呢?如果藝術是一個面對自己的活動,事實上常常也是,那我們要如何跟別人討論呢?當我們說藝術很難有一個普遍的標準,這跟藝術只能心證還是有相當的距離。這就像我們討論觀念(譬如正義)跟說今天感覺天氣很冷,雖然都是主觀的,但在嚴格意義上是不同的知識範疇。還有一種說是說藝術是抒發自己,其實我很相信這一個,然而抒發自己的手段有很多,從大叫到唱詩都是,我們很難說這都是藝術。即使是好了,我們一樣要面對如何討論的問題。 所以最後我唯一能夠接受的,只能藝術是一種感性形式上的翻新。這也符合我們一般的經驗。創作者不管處理的題材、內容有高有低,有嚴肅有不嚴肅,但是共通的是發現一個從未有過的感性經驗,而這是世界上其它活動所無法替換的。 然後這裡仍然有問題,所謂的新,即使我們定義為「前所未見」,那仍然會有兩個問題,一個是新的對象是誰?是創作者自己覺得新?還是觀者也要覺得新?如果只考慮創作者,那一個在與世隔絕小島上的藝術家每天一定覺得自己的作品很新。如果是後者,哪些觀者是我們要考慮的?是藝術家還是所有人? 另外一個也很

類型學

貝克夫婦 最近幾年台灣超愛講類型學,但是我總是覺得哪邊不對勁。直到最近看一篇文章講deadpan跟貝克夫婦。裡面強調貝克夫婦的作品有一個特徵就是刻意降低環境細節,不論是社會的、文化的還是自然的(譬如有時間感的天光),他們甚至抹除可以作為比例尺的物件,好讓他們的東西看起來不是在一個具體的環境之中。如果我們跟The Americans,或是Edward Steichen的聯展The Family of Man放在一起看,他們都有一種從國族之中解放出來的心態。貝克夫婦的作品當然仍然是社會的,但是那個社會的知識(way of knowledge)是與觀看的方式(way of seeing)而非一些文化的符號緊密的聯繫在一起。 而台灣很多宣稱具有類型學的概念的作品,缺少了那個表現idea type的抽象氣質。他們並不是將許多東西並置,然後透過那種相似性,看出一個事物「形式」。反而比較像是拍攝一個已知的類別,然後方方面面的去表現它們在現實之中不同的特色。同時,我們也很喜歡帶入環境的線索,好像是在告訴觀看的人這些重複的事物,是某種區域美學的展現,這與貝克夫婦脫離特定時空的做法相異。最最最直觀上差異就是,貝克夫婦的東西明明是很deadpan的,但是不知道為何「台灣類型學」視覺上的張力都馬要很強。強到你會一直覺得你處在那個特定的時空,而不是抽象的某種理型世界之中。 當然也不是說一定要怎麼樣才是類型學,你也可以做一個作品然後完全沒有這些特徵,然後宣稱跟類型學有關,只是那個關聯就只是拍很多同類型的東西,然後構圖在中間,望文生義的程度其實跟觀念攝影就是講觀念差不多。

讀中平卓馬《為何是植物圖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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